《辦法》適用于中央和省級投資為主或參與投資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共分5章20條。從審計內容、審計管理、審計程序進行了詳細規定,明確了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是指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審計部門(以下簡稱水利審計部門)對其竣工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審計監督。
《辦法》的印發,對于規范工程審計,加強項目管理具有重要意義,為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審計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發展奠定了基礎。